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带着公证员买假酒
直接索要10倍赔偿
原告江小华(化名)诉称,其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小华协同北京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买了茅台酒,后在公证员见证下,贵州茅台的打假员对江小华购买的上述茅台酒逐瓶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
被告则辩称,商品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销售者无关,江小华购买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后对涉案的商品未进行使用就丹阳癫痫病专业医院直接封存,可见其并非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
买家系职业打假人
涉数十起索赔官司
本案的健康时尚女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江小华10倍的赔偿款。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北京正规癫痫病医院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索要10倍赔偿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小华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
本案中,结合江小华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自然奇观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江小华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很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
被指通过诉讼牟利
原告上诉二审被驳
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